第一百六十四章 贼船
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李景主管全面工作,其余诸人分管具体工作。
红山岭制定的律法跟大明律相比,很多处罚都轻了许多,但是又有很多方面更加严格,当初看到李景颁布的律法,很多人都是暗暗咂舌。
但是他们很快就体会到这种律法的好处来,那就是在红山岭的管辖范围内,所有的人没有敢行贿受贿还有贪污的,而且一人犯错,全家不必跟着受累,不会出现家破人亡这种情况。
随着律法的颁布,李景又开始制定新的制度。
同样还是把大明的制度拿过来,然后进行修改,不妥的地方去掉不用,不足的地方添加,在这一点上,袁可立真正是出了大力。
因为对明朝制度的利弊,没有人比他更清楚。
比如说大明律当中有很多罪行都是株连九族,连坐等等,李景看了以后就取消了连坐这一规定,李景认为一人做事一人当,跟老婆孩子亲友没关系,除非这些人也参与其中。
至于凌迟,剥皮,腰斩等等惨不忍睹的酷刑也统统取消,不过是一死而已,整这么多花样干嘛?难道说杀千刀跟杀一刀威慑力不一样么?
对于贪污罪,李景的处罚是达到一定数额,直接杀掉,然后罚没其贪污的财产,另外关于贿赂罪,李景的规定是不管是受贿还是行贿,达到一定数额全部处死。
贪污贿赂数额不致死的,按贪污和贿赂的数额五倍进行罚款,同时处以各种刑罚,比如杖责,徒刑等等。
对李景的这一规定,红山岭诸人看了是目瞪口呆,这也太狠了吧?行贿跟受贿一样的处罚?
明朝实行的是内阁六部制,其中内阁首辅的权力最大,大到连以前的宰相都比不过,至于次辅以下的内阁成员则根本没有多大权力,基本上唯首辅之命是从。
这样一来,如果首辅是个庸才,那么整个国家基本就不会有任何发展。
袁可立和李景等人商议之后,根据明朝的制度架构进行了改进。
红山岭也成立了一个类似于内阁这么一个架构,主要成员为:李景,袁可立,沈正,高奇,马五,孙猛和张鳌。
其中李景相当于首辅,剩下六个人相当于内阁成员。
李景的解释是,就是让人不敢行贿,没人行贿自然就没人受贿。
但是对于行贿受贿李景也有严格地定义和规范,并不是拿人钱财就是行贿和受贿。
比如说一个官员穷的叮当响,他的朋友或者亲眷对他进行资助,只要这个官员不为这些人谋利或者是脱责,那就不算行贿受贿。
难不成这个官员的亲友不能救济自家的亲友了么?
实际上李景也知道加了这个规定以后,可能会给别人钻空子,不过世上的律法本就没有十全十美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