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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1129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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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是现在最后一种,改为是被允许的。

就是因为有很多案例,丈夫通过折磨妻子,逼着她跟自己离婚,人性就是如此丑陋,法律就只能改为,你实在要休也是可以的,可以通过分家财,支付赡养费来休。

理由当然是妻子的生存能力不如男人。

这决定权还是在丈夫手里的。

妻子没有太多休夫的理由,这跟以前没有多少区别,一般都是丈夫犯了什么奸淫罪,妻子就可以提出离婚,还有就是遭受虐待。

“户婚律,我倒是没有提什么意见,怎么?你们觉得有问题吗?”苏轼好奇道。

“当然有问题。”

一个公子便道:“以前户婚律,只是说夫妻离异,妻子只能带走嫁妆,如今还得分一部分家财,这是何道理啊!”

苏轼笑道:“这是有前提条件的,就是男子想要休妻,且又找不到‘七出’的理由,故而可以以分家财的条件去休妻。”

那公子问道:“为何要这么改?”

因被虐待,而离婚,这在之前也是法律允许的,有很多判例,但是临时法还规定,在这种情况,妻子是可以要求分更多的家财,索要更多的赡养费,这就不是丈夫能够决定的。

大家点点头,表示也能够理解,并不觉得太过分。

因为这里是有一个前提条件的,就是妻子没有犯七不出之罪,那就是贤良淑德,你还要离婚,那当然是你的不对。

苏轼又道:“不过我还要提醒你们两点,其一,就是士兵之妻,是法律重点保护的。与士兵之妻有染,那可是非常严重的罪,最严重者是可判死刑。虽然也可以通过钱财去和解,但最终的决定权是在士兵手里。”

苏轼回答道:“这是因为有诸多案例,证明有些丈夫想要休妻,但又找不到妻子七出的理由,就只能虐待妻子,逼迫其与自己和离。

基于这一点,立法会就考虑,允许丈夫在妻子未有发生‘七出’的情况下,单方面提出休妻,但是要支付三成的家财,以及每月给予一定的赡养费,确保妻子能够生存下去。同时,妻子也有资格要求丈夫刊登文章,说明是他主动提出的,并非是自己不收妇道,保留自己的名声。

但是,在‘三不去’的情况下,其中只有一种情况改为允许休妻,就是前贫贱后富贵,但是在这种情况下,丈夫要休妻,是必须支付一半的家财,其余两种情况,丈夫还是不允许休妻的。”

这七出,就是“不顺父母,无子,淫,妒,有恶疾,多言,窃盗”,妻子犯了任何一条,丈夫都可以休妻。

而三不去,就是有所娶无所归,与更三年丧,前贫贱后富贵,原本在这三种情况下,是不允许休妻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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