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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 第921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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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斐道:“这柳秦氏没有出庭做供吗?为什么上面只有她认罪的供词?”

齐济分析道:“柳秦氏肯定是有出庭做供,因为当时是捉奸在床,然后直接送去皇庭的,但我也不清楚,为何这上面只有她认罪的供词。”

忽听得门外有人道:“因为这就是柳秦氏唯一的供词。”

闻此声音,张斐急忙站起身来,只见富弼、司马光从走了进来。

张斐、王巩、齐济连忙起身行礼,“下官见过富公,司马学士。”

齐济稍显尴尬地点了点头。

张斐还是给齐济投去感激的目光,然后翻阅起来,过得一会儿,他突然道:“还有几位证人指证那犯妇柳秦氏水性杨花,勾引男人?”

王巩点头道:“确实有一个妇人指证犯妇曾勾引他家男人,虽没有实证,但这从侧面佐证那和尚的供词,对犯妇是非常不利,于是齐庭长才不允许折杖。”

其实北宋对于通奸这种事,司法上还是比较宽松的。

要知道“和奸”和“强奸”是两个性质的犯罪,不可混作一谈。

“几位无须多礼。”

富弼微微摆手。

司马光瞅着张斐道:“你小子可真是一天也不愿意耽误,刚刚上任,就想着搞点动静出来。”

他们两个盯着张斐的,也怕这小子动静搞得太大,没法收场。

但这个案件,是他们没有想到的。

《宋刑统》规定“诸奸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;和尚道士,罪加一等。”最多也就是三年。

祥符县皇庭给的就是顶格处罚。

但是宋朝有“折杖法”,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,将死刑之外的笞、杖、徒、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,通奸罪的“两年到三年”,折杖后的刑罚差不多是脊杖二十左右。

直到后来明朝,才增至杖刑九十。

如果可以折杖,就是打二十,然后就给放了,这样肯定比较好,长痛不如短痛,但是是否折杖,更多在于庭长根据案情的判断,如果性质恶劣,则不允许折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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